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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窝2719元,法院判赔27190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08 18:19:00    

花2719元网购的进口燕窝

包装上看不到原产地信息

也没有检验检疫证明

这样的 “问题燕窝”

消费者能要求“退一赔十”吗?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近日作出的一则判决

给出了明确答案


网购燕窝标签信息不全

消费者起诉主张“退一赔十”


2024年12月26日,消费者施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盒250克的半干挑大盏燕窝,支付货款2719元。收到货后施某发现,这盒燕窝的礼盒包装上仅标注了 “燕窝”、炖煮方法等简单信息,未标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更让施某起疑的是,商家始终无法提供该燕窝的输出国官方原产地证书、兽医(卫生)证书以及海关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施某认为自己买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遂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2719元并支付10倍赔偿2719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


  • 施某未证明商品存在实质性安全问题,也未遭受实际损害;

  • 其销售的燕窝单证齐全,出售的是合格燕窝。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某公司主张自己销售的燕窝 “单证齐全”,但提交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均为复印件,且规格与涉案商品不符。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案涉燕窝作为进口预包装食品,未标注原产地、境内代理商信息等法定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被告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证明,应认定为 "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仍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7月2日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被告退还消费者货款2719元

并支付10倍赔偿金27190元


消费提醒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尤其是宣称功能的进口食品,其管理方式与我国不同,消费者应谨慎购买。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建议消费者选择正规、信誉较好的跨境电商平台购物。在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前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消费者应注意留存聊天截图、电子发票、物流信息等购物凭证,收到商品后注意检查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如有问题及时与跨境电商平台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 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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