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指按居民或者村民的居住状况设立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是村民或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具体来说,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而居民委员会则是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一个主要社会组织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虽然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在法律上具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它们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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