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殊侵权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这些特殊侵权行为通常需要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来处理,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也有其特殊性。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获得准确的法律适用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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