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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买避孕药被药店联系到妻子导致离婚?律师:可以起诉药店,但婚外情是主因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5 14:33:00    

来源 | 潇湘晨报


“导致两个家庭面临散家局面,想问问药店有没有责任?”近日,广东阳江市一男子在社交媒体讲述了自己购买避孕药之后的遭遇。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该男子发布截图和配文称,他在大参林药店(平冈店)购买左炔诺孕酮片后,使用微信扫码支付15.8药费元时,因系统故障未扣款成功。随后,店员拨通了其会员卡登记的电话追讨药费,然而联系到的却是男子妻子。在其妻询问药品类型时,店员直接告知是“避孕药”。妻子赶到现场后撞破男子与第三者在一起,导致其婚外情败露。


△男子讲述自己的经历


事后,由于该男子认为药店泄露隐私需担责,于8月11日报警,并表示将会起诉药店。8月13日,该男子所使用的社交账号,因违反社区规定已被禁止发布作品。


对于男子诉说的遭遇,大部分网友认为其“活该”。有网友称:“自己出轨导致婚姻破裂让药店承担责任,全世界都得为你出轨打掩护吗?”也有网友对此感到疑惑:站在道德洼地的出轨者,真的能站到法律高地起诉药店吗?


△男子购买避孕药的记录


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认为,上述事件中,男子有权利起诉药店,可以主张个人信息侵权赔偿、隐私权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各项权利。


店员通过会员信息联系男子配偶披露避孕药购买记录,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关于“最小必要原则”和“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定。男子可主张: 财产损失:因婚外情暴露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损失(如共同财产减少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隐私泄露造成的名誉损害、精神痛苦(《民法典》第1183条)。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购买避孕药品属于个人私密活动,药店向配偶披露此信息构成隐私权侵害。男子可要求: 停止侵害:删除配偶关联的会员信息; 赔礼道歉:在药店公示栏或媒体公开致歉。


若会员卡注册协议中明确约定“仅限本人使用信息”,药店擅自扩大信息使用范围构成违约,可主张合同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


男子需证明药店泄露行为直接导致婚外情暴露并引发离婚,可提交以下证据: 泄露的直接证据:店员与配偶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或药店系统调取记录; 时间关联性:泄露行为与配偶知晓婚外情的时间点吻合(如通话记录显示店员联系配偶后立即爆发家庭矛盾); 配偶证言:配偶承认“因药店告知购买避孕药才发现婚外情”的书面或口头证词。


法院可能认定婚外情本身是离婚主因,药店泄露仅为“诱因”而非直接原因。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若男方婚外情具有重大过错,其自身责任将显著减轻药店赔偿责任。 男子需要收集药店违约证据(如会员卡使用条款、购药支付记录);泄露行为证据(通信运营商提供的通话记录、店员证言等); 损害后果证据(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明细、心理诊断报告等)等关键证据。建议优先协商和解,首先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向消协投诉,争取药店主动补偿(如免单、精神抚慰金等);协商不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向侵权行为地(药店所在地)或结果发生地(住所地)法院起诉。 男子可基于个人信息侵权与隐私权受损主张赔偿,但需直面“婚外情过错削弱因果关系”的法律障碍。建议通过“证据链闭环+降低赔偿预期”组合策略提高胜诉可能,或转向调解快速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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